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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工,在此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并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第三次可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还可以仍然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劳务派遣公司有特殊规定吗?)

劳动用工 2019-03-08 419
1.这个问题目前法律上有争议,最高法院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来规定这个方面。但很多地方都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这一特别权利或安排。 2.因此也有很多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来规避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就实务上来说: 上海:可以不续签,劳务派遣工无权单方面要求派遣单位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江苏:没有强制限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说,但是如果双方此前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从其约定。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5.1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 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12.14)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2010年4月 劳动者要求与劳动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仲裁部门对劳动者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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