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是否要提前通知,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
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代通金”的法律义务,其他形式的解除合同以及终止合同的情况,单位都无须支付“代通金”。
2.单位希望续签的员工,发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并明确表示单位“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你续订”。对于单位不希望续签的员工,一定要在合同期满之前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并明确表示“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在合同期满后坚决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
3、单位不续约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起始年限早于2008年1月1日的,工作年限只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这是因为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合同期满,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只从法律颁布实施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