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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如何处理?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的分级标准?

劳动用工 2019-03-08 501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再受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进行分级。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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