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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种情况下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2.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鉴定机构? 3.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用工 2019-03-08 585
1.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 (1)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者因工伤受伤的职工向设区的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再起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 (1)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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