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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申请提交后,劳动部门何时有结论?下一步操作流程是什么?(工伤理赔申请材料递交后,工伤部门如何处理,大概何时有结果?) 2.工伤申请提交后,劳动部门认为不符合工伤但又不肯出具书面材料,只是口头说明或告知,应该怎么办? 3.政府机关(行政机关、法院、公安等部门)不依法出具有关的书面回执或正式通知决定等,应该怎么办?

劳动用工 2019-03-08 464
1.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社会保险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 (1)如果劳动部门只是口头告知,那么申请人应当将申请的过程和工作人员告知的过程录音、录像或者以快递的形式重新向劳动工伤部门申请并保留好相应的单据(单据上写清楚文件的内容为工伤申请材料,如果快递被驳回,则只能录音录像)。 (2)在有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劳动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一般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做出工伤决定的,可以其为被告。 2)提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同级的政府提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复议。如对杨浦局人保局决定或不作为不服,可以向杨浦区区政府或上海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 3. (1)一般来讲,政府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应当出具通知或其他书面材料,也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不依法出具书面回执或通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该机关领导或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采取提起行政提议或行政诉讼或者向上级法院上诉等手段维权。 (2)但无论通过哪种途径维权都必须要相应的证据,如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申请人必须有曾经向工伤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证据(如:快递申请的快递单或现场申请交涉的录音、录相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2.14】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7.24】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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