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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应该由谁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申请期限的规定? 2.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期间的待遇和费用由谁承担(停工留薪待遇)? 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用工 2019-03-08 480
1. (1)发生工伤以后,单位应当立即报警并立即拨打120医疗热线,尽快处理。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以及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地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申请。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3.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5)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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