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年04月) 六、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