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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医疗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哪些不可以?(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是否可以全报?)部分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劳动用工 2019-03-08 870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四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上海: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生育以及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慢性病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具体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12月)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三十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生育以及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不予支付的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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