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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保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2.单位延迟缴纳社保或未缴纳社保导致相关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员工是否可要求单位赔偿或报销医药费?

劳动用工 2019-03-08 380
1.上海: (1)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为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退休人员在社保部门办妥退休手续后,自领取养老金当月1日起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15日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员工可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仅限应有的医保份额。其余部分自理。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 2010.09.14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12月) 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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