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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2.企业可否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养老金)?

劳动用工 2019-03-08 304
1.上海市: 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停止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2)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出国(境)定居人员; 3)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外来从业人员。 2.企业不能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已经结算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1995年06月)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68号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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