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2010年4月 劳动者要求与劳动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仲裁部门对劳动者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13.5.1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