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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了OFFER(录用通知书、聘用通知书、录用邮件等),但在员工入职、报到前不想再录用(员工已从上家单位辞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劳动用工 2019-03-08 428
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员工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因如下: 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单位虽于员工作出承诺(报到)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从上一家单位辞职)。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不录用员工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员工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 1999.03.15 【实施日期】 1999.10.01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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