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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性质是什么?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工会吗?不建立工会的后果会怎样?

劳动用工 2019-03-08 1577
1.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 工会,又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是指基于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利益、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愿而由职工群众自发组织的一种社会团体。在本质上,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一种群众组织,以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设立目的。 2.企业的职工愿意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得阻挠; 企业的职工不愿意建立工会的,企业亦没有义务主动建立。 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的职工有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不得阻挠或者限制职工组织工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企业不得干涉职工组织工会并不代表组织成立工会是企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按照中国的《工会法》中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因而代表持股人和管理层的企业行政机构不具备成立这样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组织的资格,否则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和“代表职工的利益”的原则,而这两个原则是工会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有关工会组建方面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上海工会条例(2002年修正)中只有一条提到此内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条内容上来看,具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非常清楚和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问题,是处于一种有法可依,却无责可罚的状态。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2001.10.27发布】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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