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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的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可享受多长时间哺乳假?是否强制(是否必须给员工休哺乳假),哺乳期内工资如何发放? 2.哺乳时间(授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3.怀孕或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单位能否调岗或降低工资待遇?哺乳期劳动保护?

劳动用工 2019-03-08 2256
1. (1)首先要区分哺乳假和授乳时间这两个概念。 关于哺乳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省市对哺乳假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上海明确规定哺乳假,北京只规定了哺乳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假。 (2)上海规定: 1)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3) 1)但一般来说,哺乳期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强制要休的假,不是必须要给员工休的假。当然员工可以申请,单位也可以批准,给予员工此福利。 (例外情况是:上海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2)上海关于哺乳期工资的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 2.关于哺乳(授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授乳假(哺乳时间)可享受至孩子一周岁。 3. (1)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04.28】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是否仍适用有待确认) 第十五条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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