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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2.病假工资是否有上限和下限?上下限各多少? 3.病假能请多久?计算员工病假天数是否应扣除节假日、休息日?

劳动用工 2019-03-08 1253
1. (1)员工病假工资标准与员工连续休的病假时间有关系(是否连续休满6个月),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也有关系(试用期内也可以享受病假),同时,病假工资还有下限限制,上海还有上限限制。 (2)具体的计算规则为: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工资。 2.关于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1)下限: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全国只有最低限,没有对上限做出规定。 (2)上限:上海以及其他一些地区 1)病假工资上限(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1) 员工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与医疗期有关。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就看该员工依法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而员工医疗期的长短则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有关。 一般情况下,员工最多能请24个月的病假(例外情况是: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申请医疗期延期获批),具体的医疗期标准如下: 全国: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6个月(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9个月(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12个月(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18个月(1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切实际工作年限≥10年) 上海:简单总结(2+N),N是指进入公司工作的年限(N不满1年按1年算)。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上海: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及实施日期】19530126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注意:由于草案年代久远,很多规定都已经被之后的新的法律法规修正了,疾病救济费的发放目前是由企业负责,而非劳动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2004.11.1 一、病假工资系数的确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很多员工没有签署合同,因此也就无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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