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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算? 2.员工一直请病假应该怎么办?(公司如何应对员工恶意请病假?)

劳动用工 2019-03-08 904
1. (1)首先员工是不可以无限制随意请病假的,病假工资也是有限制的。 【上海规定病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对于一些工资较高的员工,请病假并不划算,全国对于病假工资的发放规定是依照工作年限发放一定比例的工资,具体的发放搜索“病假工资如何发放”这一问题。】 (2)员工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与医疗期有关。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就看该员工依法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而员工医疗期的长短则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有关。 (3)一般情况下,员工最多能请24个月的病假(例外情况是: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申请医疗期延期获批),具体的医疗期标准如下: 全国: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6个月(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9个月(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12个月(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18个月(1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且实际工作年限≥10年) 医疗期=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切实际工作年限≥10年) 上海:简单总结(2+N),N是指进入公司工作的年限(N不满1年按1年算)。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如果员工恶意请假,则给公司的建议是: (1)用人单位应先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准确的计算出员工法定的最高医疗期期限,以做到心中有数。一般来讲,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在员工医疗期届满后,该员工拒不工作或继续恶意请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催告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来公司上班,如果员工拒绝此方面的要求,则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然后行使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终止劳动者这种恶意请假行为,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3)如果员工在其享有的法定医疗期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休病假的请求,单位一方面要审核员工病假事由的真实性,依据公司的请假规定严格规范操作,另一方面单位得要求员工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员工作弊。谈到此问题,就需要用人单位有严格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比如详细约定请假需履行的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比如约定除病假单外还需病历或诊断证明,有时还可约定医院的等级及地域。如果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请假程序未获批准,可按照旷工处理。 (4)在员工的医疗期期限内,其请病假的行为应视为存在合理事由的行为,此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即使是病假的员工,如果出现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正式入职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还是可以行使用人单位自主权。 (5)员工病假在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据该员工的工资及工作年限计算出正确的病假工资,既不要少支付也不需要超出法定标准多支付。 由于上海规定病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对于一些工资较高的员工,请病假并不划算。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05.23】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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