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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时制含义是什么?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含义是什么? 3.不定时工时制的含义是什么? 4.综合计算工时制 和 不定时工时制 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用工 2019-03-08 1037
1.标准工作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工时。 2. (1)综合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一般下列人员适合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江苏省: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应予支持。 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 (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一般适合以下人员: 1)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 2)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并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即可,不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及支付相应报酬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03.25】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5.04.22】 劳部发[1995]187号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11号 一、从1995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所有制)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全部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下简称标准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二、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应根据全市水、电、煤气供应综合平衡的要求,妥善安排周休息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组织和监督。 面向社会服务的行业,如医疗、公交和水、电、煤气供应等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或采取轮休的办法,以保证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又不影响正常的为社会服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11.11.08)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应予支持。 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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