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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员工)最低工资如何规定的?计件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2.哪些单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3.单位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如何维权?

劳动用工 2019-03-08 933
1. (1)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2)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3)上海: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4)上海: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 (1)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差额部分;劳动者可以维权的手段包括: 1)申请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2)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从2015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01.20】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主席令第73号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 (最低工资的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第六条 (最低工资的计算)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本规定的情形)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10号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03月30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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