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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机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效力? 2.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与“解除”一样吗?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如何处理?

劳动用工 2019-03-08 735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1)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将签署的劳动合同不交付给劳动者,此种情况通常很难证明【除非有录音之类的证据】。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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