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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员工)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吗? 2.劳动者(员工)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员工)约定设置担保? 3.为防止员工卷款走人、贪污、侵占、盗窃、违纪,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员工)的亲属签订的担保协议、保证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用工 2019-03-08 828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有关员工入职后,因为工作关系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的担保或保证问题,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员工财物不是同一性质问题,因此有不同处理意见。 (1)上海地区有该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2)其他地区可参照以上处理或法理。 3.根据最高院案例,劳动关系中,约定员工亲属担保的,协议无效。 因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因此员工在工作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违纪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不是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对于员工的这些行为,单位应按照刑法或者行业纪律处理,而不是由员工的亲属(担保人)承担责任。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判决“综上所述,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9]73号【实施日期】 2009.03.03 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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