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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或情况下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无需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3.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签多长时间?有无最低期限要求?

劳动用工 2019-03-08 825
1.以下4种类型企业或组织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例如小商店、小餐馆之类);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属于公务员关系的另外处理。 (5)特殊劳动关系(退休、学生等主体)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6)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的分类和种类: (1)按时间来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用工方式分: 1)全日制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如果想考察员工的表现,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签署三个月或六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决定是否进一步续约。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05.25)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2008.07.08)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03.21)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特殊就业政策的产物,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往往并非由筹建负责人独自筹集开办资金,因此其筹建负责人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责任主体。而且该组织经由政府部门登记、管理,有自己的称号、具备经营场所和一定资金,所以在相关案件中,目前仍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当事人更为合适,一般不需要再追加其负责人为共同被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4.25)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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