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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2.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工资里已经含有将来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发生纠纷是不是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用工 2019-03-08 1053
1.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1)约定后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法官观点认为:在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无效。此观点可作为实践指导。 (2)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一般按照员工月工资的30%发放,不能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是否可以将经济补偿金约定在工资里,进而规避补偿金的支付,总的观点是此举违背立法精神且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不可以。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和案例,一般也认为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认定此种规避的方式无效。如果司法认可这种方式,那么会造成补偿形同虚设。 3.如果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来告,则是劳动纠纷,需要劳动仲裁前置;如果是基于侵害商业秘密(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则不属于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日期】 2008.05.01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140页,姜强法官撰写。 在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无效,也应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确定经济补偿金为最低工资。原因在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本身就说明,劳动者在签订该协议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么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要么是合同解除之时劳动者为了尽快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此种协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解除合同前以各种手段故意降低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工资收入,并进而减少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有必要将当事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立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是因为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地位并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工作的专业性较高,专业技能也由此特定化,由于该工作经历所形成的沉淀成本也较高。这些劳动者在短期内也很难获得其他技能在其他行业获得就业机会。因此,一旦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对其再就业机会的限制会比较严重,对其收入的影响也较大。基于这些原因,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限制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也具有合理性。还要看到,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是以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为基数或以最低食物支出标准为基数计算的。这个标准,即使在近年来我国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背景下,仍然只能维持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重负担。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2009.08.13)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3.03)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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