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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协议书,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劳动用工 2019-03-08 636
劳动者有两个选择: 1.一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然后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未约定明确的经济补偿金额或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2.二是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协议。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未支付的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是劳动仲裁前置。 如果就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的纠纷,应该先适用劳动仲裁。 因为保密、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它们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保密和竞业限制也可能会引起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比如新的雇主,以此案由起诉,不用劳动仲裁前置,可以直接起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01.18)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规定在最高院之前,因此应以最高院规定为准,最高院未规定的,可参照江苏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12.14)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竟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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