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140页,姜强法官撰写。 在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无效,也应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确定经济补偿金为最低工资。原因在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本身就说明,劳动者在签订该协议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么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要么是合同解除之时劳动者为了尽快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此种协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解除合同前以各种手段故意降低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工资收入,并进而减少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有必要将当事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立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是因为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地位并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工作的专业性较高,专业技能也由此特定化,由于该工作经历所形成的沉淀成本也较高。这些劳动者在短期内也很难获得其他技能在其他行业获得就业机会。因此,一旦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对其再就业机会的限制会比较严重,对其收入的影响也较大。基于这些原因,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限制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也具有合理性。还要看到,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是以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为基数或以最低食物支出标准为基数计算的。这个标准,即使在近年来我国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背景下,仍然只能维持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