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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想防止掌控核心机密及高技术的员工到竞争对手那里有何办法?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含义是什么? 2.一般哪些员工使用竞业限制? 3.劳动者(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是否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用工 2019-03-08 523
1.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的员工不适用竞业限制。 单位如果需限制普通员工,需要同时签署保密协议。 3.员工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01.18)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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