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03.03) 十九、企业改制、转制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转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