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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可否自由约定? 2.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3.劳务派遣当中,派遣单位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用工 2019-03-08 637
1.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1)劳动合同期满的, 除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此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由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2.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8)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01.24】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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