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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裁员或开除员工)是否应当事先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没有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2.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30天)通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用工 2019-03-08 759
1.首先看单位有没有成立工会,成立工会组织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单位构成违法解除,但单位补办的则无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最新的(2013)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2条更进一步强调了这一法定要求: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其次,如果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则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并无强制通知职工代表的要求和责任,并且职工代表的规定也太模糊,单位找一个职工代表并不难,因此未成立工会的单位不必担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程序问题。 2.实践中工会章一般控制在公司管理层,工会主席一般也是公司管理层,因此单位走一下此程序或 补办一下该程序(比如补盖章)还是比较容易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单位可补发代通金方式补正。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02.01)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12.14)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此意见与上海相关意见一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3.0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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