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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短的员工或高管被解职,如何维权?

劳动用工 2019-03-08 63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样一来,劳动者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得到纠正,而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收入,按仲裁一般需要3个月计算,劳动者可以获得:30000*3=90000的补充。(恢复劳动关系,不适用三倍封顶的规定。) “恢复劳动关系”的策略一般适用于在单位工作年限较短,月薪较高(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的劳动者。 江苏省: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 聘任决定或者聘任书,并能够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且以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月工资。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2011.11.08)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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