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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表现不好,公司想开除该员工(公司不想继续聘用该员工),如何处理?

劳动用工 2019-03-08 689
1.一般来讲,劳动法对于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有严格限制的,不好轻易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得轻易炒员工鱿鱼),解除理由和证据如果不充分,还面临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的后果。 但也有一些操作技巧有助于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虚假信息)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以上情形均需要有相应的充分证据来证明。 3.比如员工如果表现不好,违反了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符合开除或解除条件,可以开除该员工。但前提公司必须有完备严格生效的规章制度或手册,且员工签字确认过,同时员工的一些恶劣表现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录音、录像、客户的投诉、或具体的损失和金额)。 比如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证明有员工签字或其他形式确认过的录用条件,且证明员工违反了录用条件。 4.此外,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此时公司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是:员工表现不好,工作能力不够,但是不能马上解除,必须先安排员工培训或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比如自己承认或客户投诉等)才可以解除。 5.另外,还有一种办法可给予员工压力,让其自行离职。比如以调岗降薪或公司效益不好为理由,少发或不发员工工资,让其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自行离开。(一方面不发或少发工资并无其他违法成本,因为赔偿金需先行走劳动投诉渠道,另一方面可对劳动者形成收入减少的压力)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5、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拒不支付工资报酬等需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现《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们认为,因《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已做了新的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系赔偿金性质,属于《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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