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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员工)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何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未缴纳”社保?

劳动用工 2019-03-08 569
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员工是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主要还是要考察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或未缴纳的原因,看主观上是否有恶意,看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和原因。 2.上海市: (1)应该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状况上来看; (2)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是存在主观恶意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3)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3.浙江: (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劳动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在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因为用人单位单位确有特殊困难或者合理理由或者劳动者许可的,劳动者不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3.03)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04.16)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予支持;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或合理理由或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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