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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搬迁或公司企业迁址,员工如果不同意,如何维权?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公司办公或上班地点需要变更,员工不同意搬迁,企业如何应对?

劳动用工 2019-03-08 768
1.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新搬迁到的工作地点的关系。 (1)如果新搬到的工作地点,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范围内(比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而公司的工作地点准备从浦东新区搬到南汇),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员工)需要至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2)如果新搬迁的地址,未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 (1)如果约定了工作地点,新搬迁的地点不在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员工又不同意到新工作地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会比较高。因为“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需要劳动者举证对自己造成损害,难度较高。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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