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证据在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时特别重要,是佐证的关键,但在法院无法审查该手机短信等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原、被告借贷关系的存在。只有该手机短信而无双方具体借贷时间、借贷次数、借贷事由相印证,难以说明借贷关系存在。2.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还款有争议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供录音、录像不能单独认定为还款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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