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首要目的就是帮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其他竞争者获得竞争优势,并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主要是根据受到竞业限制的员工多为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果不对该类员工的就业流动加以限制,将使用人单位辛苦建立起的竞争优势随着部分员工的流失而消失殆尽,这显然不是法律保护的正常商业秩序和和谐劳动关系。其次,如前文所述,由于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日渐提高,竞业限制案件中用人单位胜率较高,因此不菲的违约金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用人单位在商业的经济损失。最后,通过竞业限制可以有效规范劳动者正常就业流动,避免竞争对手恶意聘用涉密人员进行不正当竞争,建立和谐有序的就业环境和商业竞争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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