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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两个选择:
一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然后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未约定明确的经济补偿金额或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协议。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未支付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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