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受欺诈或者胁迫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上海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内容的不限于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解答精神,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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