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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4种类型企业或组织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例如小商店、小餐馆之类);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属于公务员关系的另外处理。 特殊劳动关系(退休、学生等主体)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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