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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了OFFER但在员工入职报到前不想再录用需要赔偿吗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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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员工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因如下: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单位虽于员工作出承诺(报到)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从上一家单位辞职)。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不录用员工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员工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答律师: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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