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