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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主张加班费是否可认为其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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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丰胜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江苏:(1)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者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2)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解答律师:佘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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