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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单位有没有成立工会,成立工会组织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单位构成违法解除,但单位补办的则无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最新的(2013)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2条更进一步强调了这一法定要求: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其次,如果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则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并无强制通知职工代表的要求和责任,并且职工代表的规定也太模糊,单位找一个职工代表并不难,因此未成立工会的单位不必担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程序问题。
解答律师:佘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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