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单位向劳动者发薪或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劳动者工资或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是如果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支持与否各地存在差异。
上海市不可以向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因为该种举措的权利行使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因此,该事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与之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
江苏省可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解答律师:佘丰胜
该号码将用于您与律师的咨询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