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此房产应视作出资人一方的财产。但是如果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此种情况应该视作当事人对于房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此时房产一般视作双方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