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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的遗嘱不生效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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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丰胜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遗嘱虽然合法成立,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的发生致使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与遗嘱的无效不同,遗嘱的无效是遗嘱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从设立时就可以判定其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并不是遗嘱本身违法,而是在某种客观原因出现后,不得依据该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客观上导致了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显然,要掌握遗嘱不生效的认定标准,就必须确定遗嘱不生效应当包括的情形。我们认为,凡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可以认定遗嘱不生效:1.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的;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3.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经不复存在的;4.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或之时解除条件成就的;5.附停止条件遗赠的受遗赠人于条件成就以前业巳死亡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解答律师:佘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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