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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上海市实践做法:因宣告失踪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该举证证明对方已被宣告失踪。也就是说在起诉离婚之前必须经过宣告失踪这一程序。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答律师: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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