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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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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公司创业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上海市: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浙江省: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或其他客观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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