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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解答律师: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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