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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样一来,劳动者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得到纠正。“恢复劳动关系”的策略一般适用于在单位工作年限较短,月薪较高(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的劳动者。 江苏省: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者聘任书,并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月工资。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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