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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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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构成要件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2、追诉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3、量刑:(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解答律师: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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