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立案追诉标准:(1)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3、情节严重情形:(1)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3)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情节特别严重情形:(1)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3)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解答律师:徐卉